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政策做出调整-k1入口
发布时间:2024-10-27 人浏览
本文摘要:中国保监会8月27日透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对有关税收政策展开了调整。
中国保监会8月27日透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对有关税收政策展开了调整。所谓“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仍未中止的保险责任而萃取的准备金。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是根据保监会制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萃取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
但在纳税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不能按照1/2法萃取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减。此次,《通报》将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关于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的有关规定统一一起。
明确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师结果计算出来萃取的未届满责任准备金,小于上期萃取的未届满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呈请在所得税前扣减;大于上期萃取的未届满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不应算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报》称之为,新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报》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险费收益的50%萃取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减的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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